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一)安排交通服务;(二)安排住宿服务;(三)安排餐饮服务;(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五)导游、领队服务;(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2、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向公众提供关于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关服务,包括服务酬金和条件的信息。旅行组织者或制作批发商或批发商在旅游需求提出前,以组织交通运输,预订不同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务为旅行和旅居做准备。
3、法律分析:我国旅行社的主要业务包括: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旅行社的营运项目通常包括了各种交通运输票券(例如机票、巴士票与船票),套装行程,旅行保险,旅行书籍等的销售,与国际旅行所需的证照(例如护照、签证)的咨询代办。
4、招徕、组织我国大陆地区游客在国内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接受我国大陆地区游客 委托,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地处边远地区的国内旅行社可以接待前往该地区的海外游客。
5、旅游服务主要工作内容志愿者是指在道德、信仰、良心、同情心和责任感的基础上,无偿提供服务,为社会的改善贡献个人时间和精力的人和团体。志愿服务一般是指利用一自己的时间、技能、资源和善良。严格地说,志愿服务是指任何人自愿提供时间和精力来改善社会服务和促进社会进步,而没有任何物质报酬的服务。
6、具体业务包括内容如下: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服务。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及港澳台通报归国及回内地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